那么,相关的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向记者介绍,目前主要是按照通知删除规则来判断,也就是说权利人,即相关影视剧的制片方发出侵权通知之后,平台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删除,那么一般不承担责任。
“这是基本的规则,但也有例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其他的网络服务商,对于卖家或者是用户的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的除外。”赵占领进一步解释说,其中的关键是判断网络平台上对卖家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
赵占领补充说,判断明知、应知有很多方法和标准,“其中一个标准就是,如果这部影视剧属于当下热播,尤其是国家版权局又发布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上还有卖家在售卖。这种侵权行为就属于应知的范围,卖家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的是帮助侵权责任”。
“对于加入国家版权局预警保护机制的平台,有无按照承诺或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侵权内容或链接,是评估这些平台是否履行相应监管义务和责任的关键所在。而确定这些平台是否违反了相关要求,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或材料。比如,相关平台没有按照要求将相关影片加入预警保护系统,设置相应的关键词屏蔽规则等。”李俊慧说,再比如,相关平台在接收权利人的通知后,有无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平台承诺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是判断相应平台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关键所在。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李俊慧向记者介绍,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平台采取的措施、花费的时间和取得的效果等多重因素,综合评估和判断。对于违反国家版权局相关管理要求的行为,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对于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删除、屏蔽侵权链接的行为,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则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严重的不排除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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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成都2月10日电(记者吴文诩)如今,“大年三十看春晚,正月初一看电影”已经成为国人过年的“新节奏”。因为周期长、流量大、合家欢等原因,“春节档”正成为国产电影的“兵家必争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