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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赵明利: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有何重要意义?(3)

最高法改判赵明利: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有何重要意义?(3)
2019-01-10 15:27:09 中国法院网

二是原二审判决混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原二审判决未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去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问:本案本系民事纠纷,却被作为犯罪处理,审判机关应从中汲取哪些教训?  

答:第一,严格界定刑民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犯罪处理。在经济活动中,虽然刑事诈骗行为可能引发经济纠纷,但即便存在重大经济利益诉争、造成一方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也不一定意味着存在刑事诈骗行为。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放置于长期反复、滚动式交易的整体中考查,符合双方长期认可或默认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没有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对于一个民商法领域的履约行为,原审判决将其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行为,甚为不当。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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