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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赵明利: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有何重要意义?(2)

最高法改判赵明利: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有何重要意义?(2)
2019-01-10 15:27:09 中国法院网

第三,本案改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生动实践和最新成果。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巡回法庭勇做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排头兵”,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问: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改判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赵明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货物交易型案件中,对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判断通常要结合提货方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是否具备支付货款的能力、提货后是否承认提货事实、事后是否逃匿等方面来判断。本案中,相关证人证言证实,1992年至1993年间,赵明利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建立了持续的冷轧板购销业务往来,赵明利多次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购买数量不等的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多次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支付货款。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提货与付款未一一对应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双方亦是按照该交易惯例持续进行交易。原二审认定赵明利四次提货未付款系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事实上赵明利提货后虽未结算,即未将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但在上述期间及之后直至第二年三月间,赵明利三次支付货款至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账户。上述情况充分表明,赵明利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并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事实上,赵明利也积极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货款的义务,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更未实施逃匿行为。虽然在是否已经付清货款问题上,赵明利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发生了争议,但这是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而产生的履约争议,故亦不能认定赵明利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原二审认定其4次提货未结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当。客观上赵明利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提货未结算属于符合双方交易惯例的履约行为,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相关人员亦未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向赵明利交付冷轧板。因此,赵明利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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