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章没有使用葛优的肖像,是我爱我家的剧照,文中出现的剧照和原告的肖像不能等同于一件事;
葛优躺是网络上的热点,对于《我爱我家》场景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原告的肖像权不能和公众表达自由相冲突。侵权发生期间“葛优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被公众所关注,是公众表达相应的观点是言论自由,相关名人应有容忍义务,本案的文章正是用相应的社会现象,表达相关观点。
涉案微信文章被告对内容和图片未作修改,不构成直接使用,未构成商业使用。且不是被告原创,而是转载自2016年7月18日的中国基金报。
文章中没有把答辩人的业务和原告的肖像建立起特定的联系,图片右下角出现的“泰信基金泰友会”标识,是公众号系统自带的设置,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是与原告有联系,公众号的相关公众是因为基金本身,没有让公众误解,不构成侵权。
相关微信文章的影响力极小,仅有23次阅读,其中还有员工浏览的,并且及时删除了。葛优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葛优要求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葛优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涉诉微信文章中配图与葛优肖像的同一性。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葛优作为表演者同意出演影视角色,是就其肖像在播放该电影的范围内以电影的方式使用的允诺,影视作品相关著作权的行使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葛优对《我爱我家》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仍然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泰信基金对葛优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酌定判定赔偿损失。葛优要求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葛优要求泰信基金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泰信基金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
1月15日,孙俪在微博晒出一组出游与鹿亲密合影。照片前三张都是孙俪美美的和鹿互动,可以看到照片中,孙俪穿着白色的长款外衣,戴着蓝色的毛线帽,配上墨镜,十分的休闲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