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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哥”滴滴揽活发生交通事故自担责(2)

2018-12-21 06:00:04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被告出租车公司认为,事发时,李某已不是该公司员工,且事发车辆不是公司车辆,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半夜上车时意识清醒,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知道所上车辆不是正规车辆,且车牌号不是公司车牌,所以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出租公司无需担责

经审核,法院确认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共计7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和赵某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酌定李某承担50%的责任。李某并非被告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驾驶的车辆并非该公司所有,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本次事故,故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指出,使用手机软件预约出租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出行方式,某出租车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公司,应对其公司管理的出租车司机注册、注销相关手机软件加强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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