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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哥”滴滴揽活发生交通事故自担责

2018-12-21 06:00:04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离职“的哥”滴滴揽活发生交通事故自担责

王某等人深夜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出租车,后李某以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车接单,但他实际却驾驶一辆河北牌照的小轿车来接客人。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等人受伤。事发后,王某将李某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9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深夜通过“滴滴”约车发生事故

据王某诉称,事发深夜,他和朋友一行人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出租车,李某以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的出租车接单,却驾驶河北车牌号的小轿车来接他们。因为当时已近半夜,天在下雪,大家并未发现问题而直接上车。后车辆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王某和三个乘客均受伤,该起事故由李某与赵某负同等责任。

王某认为,李某系某出租车公司的正式员工,接单显示的出租车系该出租车公司管理的运营车辆,且在网约车平台上实名注册开展出租车运营业务。王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出租车,李某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接单,王某出于对某出租车公司的信任,乘坐了李某驾驶的车辆,李某在从事运营活动过程中给王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司机辩称乘客自身有过错

李某辩称王某预约的是出租车,但发现来的并不是正规出租车依然乘坐,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他称,其在被告出租车公司任临时替班司机且未签有劳动合同,事发时借用他人的车辆。离职后,其未在网约车平台手机应用中注销出租车的信息,如接到派单,会使用其他车辆接送客人。

被告出租车公司认为,事发时,李某已不是该公司员工,且事发车辆不是公司车辆,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半夜上车时意识清醒,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知道所上车辆不是正规车辆,且车牌号不是公司车牌,所以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出租公司无需担责

经审核,法院确认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共计7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和赵某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酌定李某承担50%的责任。李某并非被告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驾驶的车辆并非该公司所有,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本次事故,故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指出,使用手机软件预约出租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出行方式,某出租车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公司,应对其公司管理的出租车司机注册、注销相关手机软件加强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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