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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订单转给和硕 和硕生产的iPhone手机不适用于该禁令(4)

2018-12-15 10:05:33  北晚新视觉    参与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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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高通公司于今年7月10日向福州中院申请责令诸被告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对苹果四家子公司的侵权产品iPhone 6S至iPhone X的7款手机产品停止销售。

法院认为,高通公司的请求具有程序法依据。法院同时提到,专利侵权涉及高通公司的“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高通提供了该专利的副本,证实了高通公司是专利的专利权人。

高通公司提出,如果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及时被制止,将会造成后续侵权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问题,此外,苹果新型号的手机上市也会进一步扩大高通公司的损失。

高通公司还认为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将损害中国市场上已经与高通公司建立许可关系的其它手机厂商的产品竞争力。高通公司为此提供了3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并负担了5000元的案件申请费。

根据法院裁定,裁定书送达后就立即开始执行,效力持续至判决生效之日。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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