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天津男子泰国骗保杀妻 引渡回国受审要过几关(2)

2018-12-14 06:29: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王君祥:其实,引渡合作作为一种国家间司法合作,在实施层面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比如两国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差异和冲突等。

记者:就本案来说,中国要成功将张某引渡回国,需要考量哪些因素?

王君祥:根据中泰引渡条约第4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方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应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如果泰国方面认为他们应当对嫌疑人张某提起诉讼,且更为合适的话,泰国是可以拒绝中方引渡请求的。 从案件实际情况看,杀妻骗保犯罪行为发生在泰国,泰国警方依据属地管辖权已经立案、调查取证,且已将犯罪嫌疑人羁押。泰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肯定会审慎考虑上述因素的,一旦泰国警方认为应当对张某提起诉讼,那么他们是可以拒绝中方提出的引渡请求。

另一个因素是中国警方提出引渡请求的罪名问题。目前中方是以涉嫌诈骗进行立案的,而泰国警方是以谋杀罪名拘捕的张某。如果用涉嫌诈骗罪名提出引渡请求,由于这两个犯罪在泰国的量刑差异巨大,这也会是影响泰国作出是否引渡决定的重要考虑因素。

记者:如果中方以故意杀人罪提出引渡请求,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王君祥:如果以故意杀人罪提出引渡请求,鉴于我国对故意杀人罪最高量刑为死刑,则会面临一个死刑不引渡如何处理的问题。虽然中泰引渡条约中没有就死刑不引渡问题作出规定,但是,作为引渡的一般国际原则,死刑不引渡是刚性的,除非请求国作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一旦中国作出承诺,张某回国受审就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不会满足被害人家属希望嫌疑人以死偿命的愿望。

记者:在中泰两国都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

王君祥:在两国都主张本案管辖权时,就存在管辖权冲突的问题。管辖权冲突解决首要原则就是双方协商,一般本着犯罪行为地、嫌疑人实际控制方、法益受到侵害严重等顺序考虑,从而本着最为便利管辖的原则来处理。从这一点看,中国要想成功引渡张某,仍需与泰国方面进行协商。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