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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因情妇欲壑难填受贿2489万 把企业家当提款机(4)

2018-12-11 14:02:47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李某长期经商,尽管当时因投资没有太多闲置资金,但还是通过担保贷款,分两次凑齐500万元,送给了贾学英。

李某有一家科技公司,根据政策,多次报名申请专项资金。为了多要资金,李某虚构了申报材料。贾学英明知材料内容有假,但为了帮李某申报到专项资金,仍然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

李某说,这些年,贾学英帮其儿子安排工作,帮忙打招呼,使其企业顺利获得近2000万元资金。

法庭受审,表示悔罪认罪

2016年12月16日,正在某市参加活动的贾学英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随后,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交通厅原厅长贾学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2月14日,山东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贾学英决定逮捕。该案经指定管辖,交由青岛市检察院办理。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贾学英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贾学英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缴赃款,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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