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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要挟"给情人转70余万 妻子起诉追回40多万(2)

2018-12-10 08:45:46  半岛晨报    参与评论()人

葛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宋女士的行为,未获得妻子的同意或追认,且宋女士接受葛先生的无偿赠与,并非善意取得,应属无效,宋女士对25.3万元的款项负有返还义务。关于葛先生辩称,附言备注“还款”的27万元系宋女士胁迫其填上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另外,葛先生通过其母亲的银行账户多次转给宋女士合计18.5万元,宋女士亦应偿还。

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女士返还给乔女士43.8万元及利息损失;驳回乔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乔女士认为,丈夫未经她允许擅自赠予与之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宋女士70.8万元,一审法院仅仅依据银行对账单上还款字样就认定丈夫与宋女士之间具有27万元的借贷关系,从而判令宋女士返还43.8万元错误,二审法院应该依法改判宋女士返还70.8万元。丈夫已经明确表明与宋女士之间不具有借贷关系,当时是受宋女士胁迫写的还款二字,另外宋女士没有正经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出借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葛先生在转款凭证上备注是“还款”,表明其与宋女士存在借贷关系,现葛先生否认其与宋女士存在借贷关系,主张该款系宋女士对其威胁索要的款项,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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