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结合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侵权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分析认定各方责任。
由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詹某系起火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故在无证据证明该起火电动车的登记所有人罗某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罗某在本案中并无侵权责任。
詹某所使用的电动车电瓶处明显存在改装情况 。火灾起火点经消防大队调查亦认定为该电动车电瓶部位电气故障。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车电瓶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 ,对受害人谢某及儿女的死亡后果原因力较强,应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80% 的赔偿责任份额。
房东梁某的出租房屋原用于灭火的两袋沙子已因停放的电动车数量较多而被移除,房屋窗户均已安装防盗网而未预留逃生出口。梁某作为火灾事故房屋的出租方,在明知租户密集、租户电车数量较多、充电时段多为夜间的情况下,并未就该出租房屋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虽非受害人谢某及儿女死亡后果的唯一原因,但降低了受害人谢某及儿女的逃生可能性,故梁某应对受害人谢某及儿女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20% 的赔偿责任份额。
江苏某公司作为起火电动车的产品生产者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其侵权责任。 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起火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不能仅因电动车起火的事实而要求江苏某公司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某林场同意梁某使用土地的行为,与本案侵权后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故对于要求某林场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梁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费用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72435.2元 ;
詹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费用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09740.8元 。
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谢某的丈夫及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对一审判决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林场、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请求改判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詹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日前南宁中院作出二审宣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事故责任应由房东梁某、电动车使用人詹某 来承担,
其中,梁某 担责20%,承担37余万 元 赔偿,
詹某 担责80%,承担160余万 元 赔偿。
至于电动车公司为何不用承担责任,法官指出,从消防报告中已明确事故原因 系电动车改装引起 ,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手册已对“严禁私自改装” 的内容,进行了重要提醒。因此,法院不能仅因电动车起火,而认定电动车生产厂家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电动车充电应控制8小时内
据央视报道
随着电动车数量的猛增
全国范围内由电动车
引发的火灾也在不断上升
仅2011、2012、2013三年间
全国各地消防部门统计的
电动车火灾就有799起之多
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伤
电动车使用中的安全隐患
不容小觑
所以大家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