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凌晨5时55分,这幢七层的自建居民房发生火灾,进入火灾现场的道路比较狭窄, 还堆放着很多杂物、 车辆, 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大火最终持续燃烧了将近一个小时才被控制住。
火灾现场逃生示意图。图片来源:@桂林生活网
事故导致谢某以及一对儿女浓烟中被困死亡,另外烧毁8辆电动车、3辆摩托车、1辆自行车等物品。
当地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一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处的电气故障 。至此,谢某的丈夫邓某及谢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火灾事故房屋的出租人梁某、起火电动车生产者江苏某公司、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起火电动车所有人罗某、实际使用人詹某5被告 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费用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66676元。
一审中各方各有说法
邓某起诉称:
1、房东梁某
违规建房并进行出租经营
且该楼房安全存在巨大漏洞
对此次事故有重大过错
2、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
林场在明知梁某违法建造私房时不予阻止
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
3、被告罗某、起火电动车的所有人
将车辆交给被告詹某使用
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4、被告詹某、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
违规改装电动车电瓶导致车辆起火
5、起火电动车生产者江苏某公司
该公司应就其缺陷产品导致的后果
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考虑各被告过错责任及赔偿能力,主张电动车公司承担90% 的赔偿责任,其余四被告共担10% 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这些指控——
房东梁某表示:
作为房屋出租方有一定责任
但起火原因是电动车电瓶起火
所以不负主要责任
而林场方觉得:
虽然自己是事故房屋占用土地的权利人
但与本案并无因果关系
不应承担赔偿
詹某的表姐罗某则表示:
因其不是南宁本地人
在购买电动车时便以自己的名义给这辆车上牌
实际购买、使用、管理人都是詹某
自己并没有对电动车的电瓶进行改装
自己不该负责
涉案电动车公司表示:
涉案电动车拥有产品合格证
并经南宁市车管所检测后登记上牌
从购买至火灾发生时
已使用近4年时间
因此不存在产品缺陷
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