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途中,李某林提议,“四个人一起来的,干脆一起做这笔生意,有钱大家一起赚”。这是一桩只赚不赔的买卖,其他三人当场表示同意,并约定前期先由李某林垫资30万元,购买邓老板的电煤。
2011年12月,李某林与嘉禾县煤炭局下属的煤炭公司签订协议。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李某林共完成了9万余吨的“调煤保电”任务,仅差价就赚了个盆满钵满。盈利自然要分红。李某林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向肖某分别转了18.6万元、30万元、40万元。为了避嫌,肖某让李某林直接转到妹夫的银行账户上,银行卡则为自己持有。
妹夫“顶罪”,对抗组织审查
直至案发,肖某都未向李某林支付一分一厘的利息和本金。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项目管理的情况下,肖某何以心安理得地接受巨额“干股”分红?原来,四人在约定一起做生意时,曾商量由李某林先垫付四人的本金,其他三人只需支付一定利息即可。肖某一直认为从利润里扣除利息便相当于自己出了资。“这个生意我出资又出力,虽说是由李某林经营,但这个经营也没太多事。总之,这笔生意没有我,其他三人不可能做成。”肖某在接受审查时说。2016年8月,李某林因欧某军违纪案接受郴州纪委调查。事后,李某林把纪委调查一事告知共同参与“调煤保电”项目的肖某、李某生、欧某军妹夫。经商量,他们决定向审查组谎称,“此事与欧某军、肖某无关,是李某林与李某生、欧某军妹夫和肖某妹夫四人参与此事。且由李某林筹集500万元来做运作,其余三人每人每月按1.5分付息,并出资30万元给李某林做保证金”,以此来掩饰欧某军、肖某实际参与经营并获得利益的行为。随后,由肖某起草,李某军抄写了一份虚假的合伙协议,肖某在将协议拿给其妹夫签名时,还告诉其妹夫如何应对组织审查。9月,郴州市纪委找肖某等人调查时,他们均按照串供的内容作了虚假陈述,严重妨碍审查工作进行。
中共贵州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王晓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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