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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母亲非法吸储庭审细节披露:从受害者成加害方(2)

2018-11-15 09:32:48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与于西明相比,于家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与于家乐相比,苏银霞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于家乐、苏银霞均当庭翻供。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在赛雅公司的单位犯罪中,张振永与程笑共同犯罪,张振永起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组织赛雅公司退交全部集资款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经判前调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程笑在与张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免除处罚。樊正安在与源大公司、赛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其所参与的非法吸收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予以免除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苏银霞从受害者成加害方

高唐县法院判决的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与此前于欢案存在关联,颇引人关注。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在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于西明、苏银霞夫妇,先后两次向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和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学占(吴学占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赵荣荣高息借款135万元。

2016年4月14日,为追索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吴学占授意赵荣荣纠集多人前往源大公司讨债,于欢案由此而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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