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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16年后 男方因这个细节独占360万拆迁款(2)

夫妻离婚16年后 男方因这个细节独占360万拆迁款(2)
2018-11-08 08:14:39 每经网

张律师出示了一份龙田街道办与邹先生《房屋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上面确实只有邹先生一人的签字。

协议书上显示:

需拆迁的房产占地面积195.62平方米,建筑面积479.53平方米,房屋主体(含土地)、房屋附属物、室内装修等补偿费用共4453962元,扣除地价、罚款等相关费用100余万,加上配合拆迁奖励金17万余,总补偿款为3614536元。

被拆迁房屋权属未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南都记者随后向龙田街道办了解情况,龙田街道办向南都复函详细解释了事件过程。

龙田街道办复函表示:

因中央环保督察的坪山区田坑水河道治理项目实施,街道拟拆除邹某位于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大水湾居民小组龙田四路,占地面积195.62平方米,建筑面积479.53平方米的房屋若干间,同时协议给予其相应合理的补偿。双方对此均无任何异议。

在这次搬迁补偿中,邹某所占有的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然而其在项目实施期间曾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小组进行了权属核查申报,并得到居委会、社区和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市规土委坪山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认定。

2017年11月30日在《深圳侨报》上对涉案房屋补偿权益归属进行了为期5天的确认公示,确认房屋权利人为邹某。

公示期间,未收到有足够证明力的相反证据推翻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所涉房屋权属认定结果于公示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街道与邹某签订了《坪山新区(田坑水片区)排涝工程项目房屋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第048号)搬迁补偿协议。

当事人陈女士提出分割被搬迁房屋补偿利益的诉求,龙田街道办复函称:

经核实了解,陈女士所依据的5055号判决已于2008年执行和解完毕。并且,在5055号判决中,人民法院对争议房屋因“双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合法购买手续及报建手续”而“不作处理”,未认定其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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