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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训学校的"特殊教育":少年被关禁闭断水断粮死亡(3)

2018-10-31 08:18:4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张某祥、王某、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张某祥、孙某某、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张某祥、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对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罗某等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仍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范畴。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首次接触被害人,而且学费还没有收到,为了能够完全履行协议,收取剩下的学费,没有进行伤害的故意。”罗某的辩护人指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很复杂,普通人很难预见到在高温时候限制体位、缺乏进食饮水,会导致水电解质紊乱的情况出现。而且将被害人双手铐住,虽然有惩罚的意思,但也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出现自伤自残的行为,对他是一种保护,采取的限制行为没有到达暴力程度,所以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告人是基于履行协议的心切,在教育方法上采取了错误的行为,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张某祥等人的辩护人同意上述意见,并指出教官是在罗某安排下履行职务。

检察机关则认为,被害人小奥在一个封闭的学校被罗某等人关入禁闭室非法拘禁,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其所有的生活性活动都依赖于看守他的教官,没有其他任何求救或者自助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罗某等人本应保证小奥基本的生存需求和生命健康,但罗某等人为了尽快让小奥屈服,接受学校高强度的军事化管理,在高温天气下,在长达近两天的时间内,采用不给休息、不给吃喝等变相体罚措施,最终导致小奥水电解质紊乱死亡。罗某等人对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出现脱水等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况是可以充分预见的,因此对限制进食饮水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是故意,应认定罗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案情复杂,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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