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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杯爆裂宜家判赔4万 精神损失索赔100万未被支持(2)

2018-10-29 11:19:24  北青网    参与评论()人

大兴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西红门宜家于判决生效10天内给付王女士各项费用4万余元。

不服上诉后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王女士和西红门宜家均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宜家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的双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信息,以及双方在事发后沟通协商情况等,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公司予以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对于双倍赔偿,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公司在销售本案涉及的玻璃杯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状态,王女士要求宜家公司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对于赔偿金额,一审法院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中院认定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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