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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广告软文泛滥 致大量带病带毒广告隐藏其中(4)

2018-10-21 06:46: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16年9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尽管一些新媒体广告软文,尤其是养生类、健身类等,没有直接推广,但只要推销了商品或者服务,不管是附上产品介绍还是购买链接,都是广告的范畴,都要遵守针对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霍继强说。

“不管是放在标题、作者栏还是内文,都必须做好‘广告’的提示。”谈及新媒体广告软文相关法律法规时,李乔说。

李乔所说的正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互联网广告的强制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按照该办法,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广告法也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霍继强直言,虽然需要标明的“广告”字样怎么标、写多大,目前尚无标准,但不标明“广告”字样,或者以不显著的方式标明“广告”字样,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法辨明软文实为广告,仍有法律风险。

然而,记者梳理发现,并非所有的新媒体平台能都遵守这条规定,包括某省级都市报微信公号都没有在所有的广告软文中注明“广告”或“推广”字样。

加强监管 动员全社会盯防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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