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李锦莲对江西高院293万赔偿存异 向最高法提复议(2)

2018-10-18 15:23:57  封面新闻    参与评论()人

对此,李锦莲的律师认为,江西高院的侵权行为相当于认可了之前所有侵权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其必须为认可的行为负责,这也符合《国家赔偿法》对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即赔偿义务机关是未能守住法律底线最后一道的主体。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江西高院法官王芬在该院官微9月18日发布的《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案承办法官解答相关问题》中进行了解释:“综合考虑李锦莲受到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李锦莲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复议申请中,李锦莲提出了15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其律师表示,李锦莲失去人身自由长达19年,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其母亲和妻子均在此期间去世。精神伤害不能通过金钱赔偿而消弭,只能通过金钱来抚慰。

此外,李锦莲还在复议申请中要求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因申诉而支出产生的费用等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