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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玉镯未保价丢失索赔16万(2)

2018-10-13 06:36:00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其认为一审法院未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玉镯的价值,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在快递单上明确提示,贵重物品和单票内件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快件尽量保价。对于保价物品,快递公司会采取特殊的运送方式。王某主张丢失的和田羊脂玉手镯价值16万元,但在寄送时并未为手镯保价,此举不仅未能提示快递公司区别对待运送的物品,而且在求偿时增大了确定手镯价值的难度。即便如王某所述,其多次使用快递寄送物品未保价也未丢失过,但其在寄送如此贵重的手镯时不进行保价,也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有所懈怠。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购买和田羊脂玉籽料的收据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但上述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快递公司遗失的手镯是由价值16万元的和田羊脂籽料加工而成,不能证明遗失手镯的质地和价值,因此王某主张的16万元和田羊脂玉手镯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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