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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提审牟其中案:入狱18年 坚持无罪申诉(4)

2018-10-09 16:18:32  封面    参与评论()人

2011年11月11日,夏宗伟追问具体开庭时间时,湖北高法电话回答:得推迟到法院领导换届,新院长上任之后再开庭。

4年之后的2015年3月25日,代理人夏宗伟又被通知恢复开庭,并领取了湖北高法于2015年3月28日发出的正式的恢复民事再审的《传票》。

2015年4月16日,又被通知领取了《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

这是自1998年8月18日开庭以来的第四次延期。

2015年7月31日,牟其中再次委托律师向湖北高法正式递交了书面的刑事申诉书。

2015年8月21日,代理人夏宗伟再次接到湖北高法关于恢复再审开庭的通知,并于8月24日在湖北高法领取了开庭《传票》和《庭前会议通知书》。

2015年9月14日、15日,湖北高法审监庭合议庭召开了两天的庭前会议。

2015年9月22日,湖北高法审监庭就贵阳交行申诉的原告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审理。

2016年5月26日,代理人夏宗伟被通知再审判决有了结果。

2016年5月30日,代理人夏宗伟从湖北高法领取到了湖北高法审监庭的民事再审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判决:南德集团不是湖北中行信用证案件的当事人,与信用证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湖北中行的信用证垫款由湖北轻工偿还,贵州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终审判决书认定,2001年、2002年一、二审判决认定正确。终审裁定,再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终审裁定参照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认定南德集团并不是本案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认定“交行贵州分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保证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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