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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提审牟其中案:入狱18年 坚持无罪申诉(3)

2018-10-09 16:18:32  封面    参与评论()人

2002年2月5日,贵阳交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2年5月27、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民事案件。

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交行不服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2年12月5日湖北高法向南德集团送达了另4份裁定书,称“因与本案有关的案件被依法提起再审,本案须以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2003年2月18日,南德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

2003年3月19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递交了刑事申诉书及随附的共达125页的证据,以谋求对信用证诈骗案的依法重新审理,还原事件的真相。

2004年2月10日,南德集团理事会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的电话通知,正式启动有关南德的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

2004年3月19日,南德集团代理人夏宗伟正式收到民事再审的开庭传票,传票通知:关于涉及南德集团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定于2004年3月30日—4月2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公开开庭审理。

2004年3月26日,代理人夏宗伟接到湖北高法的专项电话通知:《延期开庭审理》;3月29日正式领取了书面的《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

200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正式颁布实施。

2011年7月6日湖北高法审监三庭电话通知代理人夏宗伟,准备恢复民事再审开庭,并说开庭时间大约在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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