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据?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之(七)提出:“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根据以上规定,赣州市人民政府及南康区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为了改善老区农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樟坊村村委会根据政府要求,在土坯房整治工作中,开展了法律、政策宣传和征求群众意见工作。在案证据表明,许多村民对此项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
问:被告人明经国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答: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原标题:广播电视机构拟被禁止在黄金时间段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日公布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