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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学者新规定6个重点:必须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7)

2018-09-22 13:10:25  中国教育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第四章 遴选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教育部统一部署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改进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正、结果公信。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高校是人选推荐、聘任和管理工作的主体。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队伍建设规划和人选推荐工作,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推荐人选档案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高校合理设置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加大海外招聘力度。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选。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第十八条 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本校候选人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报学校审定后推荐。学术评价要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第十九条 拟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应当在校内公示至少一周。正式推荐人选中存在被实名举报的,高校党委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所举报问题的,应将有关举报材料及调查结论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条 教育部对高校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提出建议人选。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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