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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剖析“杀妻冰柜藏尸案”一审判决焦点问题

2018-08-25 06:46:0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可以不判死刑的所谓‘惯例’,是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案件起因、双方过错以及其他综合性的社会因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一定不适用死刑,对一些被害方无过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意极大、社会影响极恶劣的案件,依然要坚决适用死刑。”张绍谦说。

此外,对于此次一审判决,网络上也有人提出,朱晓东自首情节没有得到从宽处理,是否会影响今后作案人投案自首的积极性?

对此,李翔认为,在逻辑表达上,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但这个“可以”应理解为“没有特殊情况就应当”的意思。

李翔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人自首后,如果对被告人采取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需要说明理由,但是在认定自首却没有采取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专门说明理由。

他进一步解释说,在此案中,上海市二中院在判决时已明确说明了理由:朱晓东在作案到自首期间“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且用被害人钱财“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因此,此案的死刑判决合理合法,也不会影响以后作案者的自首积极性。

同时,李翔还认为,在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中,自首情节和死刑判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量刑是一个综合性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基于某个情节。我国对死刑适用采取了“立法上保留死刑,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态度,但严格限制及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死刑在案件中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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