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中,自首并非‘免死金牌’。”
围绕“杀妻冰柜藏尸案”的一些关注点,上海交通大学刑法学教授张绍谦、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李翔,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了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8月23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杀妻冰柜藏尸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朱晓东的母亲向新闻媒体称会上诉,她认为儿子有自首行为,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朱晓东母亲的观点被媒体报道后,在互联网自媒体上引发讨论。有人提出:自首行为是否被法官“忽略”了?这一判决是否会对今后家庭纠纷引发杀人案的判决产生影响?
“根据认定条件来看,朱晓东的行为可以视作自首。”张绍谦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此案中,被告人朱晓东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并不会因为自首时间的早晚以及自首前的其他行为而发生变化。
张绍谦说,虽然这些因素不会改变自首认定,但会影响“是否适用从宽处罚”的决定。“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刑法规定只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应当’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犯罪后果非常严重、性质非常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审判机关也往往不予从宽处罚”。
张绍谦分析说,在此案中,朱晓东杀妻后藏尸冰柜,并捏造其在世的假象,蒙骗被害人家人,且在作案3个多月后才投案自首,性质十分恶劣,投案时间也很晚。因此,法院作出不从轻处罚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谈及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中死刑适用问题,张绍谦的态度非常明确:司法审判要根据案件的情节作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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