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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幼童奔跑中被他人开水烫伤 法院:孩子自担责四成

2018-08-25 06:46:03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两岁八个月的小明(化名)在北京一家早教机构内,因上课迟到奔向教室途中,撞到60岁的马女士,导致对方手中的热水杯倾洒造成小明头额、面颈烫伤。为此,小明将马女士及早教机构诉至法院,索赔16.7万余元,并要求早教机构赔礼道歉。近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小明和马女士各承担四成责任,早教机构承担两成责任,判决马女士赔偿小明10844元。因早教机构之前已与小明的家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法院未支持再向其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

两龄童奔跑中被烫伤

2017年10月8日下午,小明在母亲李女士陪伴下到北京市七田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双井富力广场的店面上课。眼看就要迟到,小明一路小跑奔向教室。在教室门外走廊,他从左后方撞到另一学员家长马女士。马女士刚使用一次性纸杯从教学区饮水机取了一杯热水,热水倾洒造成小明头额及面颈部烫伤。事发后,小明被送往医院救治,马女士支付了医疗费2065.58元。此后,七田真公司与小明父亲达成补偿协议,公司给付1万元慰问金和赠送10节早教课和一套点读笔。

小明诉称,虽经多家医院救治,其仍在额头、右眼部位留下疤痕,马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七田真公司作为早教机构,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女士辩称,小明受伤源于自身过错及家长未尽监护责任,其没有过错。七田真公司认为,课程协议明确约定,监护人具有看管儿童的责任,公司员工不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事发后,工作人员立即协助处理,引导小明用冷水及时冷敷。尽管从外观看小明并未造成严重损害,但公司还是陪同前往就医。医院诊断小明的烫伤并无大碍。公司的补偿方案得到小明父亲认可,双方争议已了结。庭审中,公司还提交视频,证明公司设有禁止在教学区域饮食、喝水的永久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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