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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幼童奔跑中被他人开水烫伤 法院:孩子自担责四成

2018-08-25 06:46:03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经查,《课程协议书》明确课程需成年人陪同,监护人负有看管责任,七田真公司不代为履行监护责任;迟到超过5分钟将被拒绝进入教室。马女士接完热水从自助饮水区行经教学区前台、换鞋区、儿童活动区到教室外走廊的过程,七田真公司工作人员未进行安全提示。事发时小明母亲在其身后一定距离,该距离并非伸手可及的安全控制范围。

小明自行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认为,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陪伴孩子到机构上课的幼儿家长,有能力且应当注意到自己手持无杯盖热水,在随时可能出现天性活泼好动、行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幼儿活动场所,会发生倾洒而致人烫伤的危险。但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了危险结果发生,最终不幸使小明烫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七田真公司作为知名早教机构,为学员及家长提供热水的同时应负有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马女士手持热水从自助饮水区穿行至教学区,七田真公司未对其进行提醒或劝阻,即使其确有相关标识,但仍不能视为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女士与小明有一定的距离,难以防控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小明及其监护人亦应负有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定马女士、七田真公司分别承担40%、20%,小明自行承担40%责任。马女士和七田真公司不具有侵害人格的故意,法院未予支持小明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马女士赔偿小明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44元,前期马女士已支付的医疗费2065.58元从中抵扣。宣判后,各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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