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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房毁约与儿子合谋转移财产 遭拘留后一次付清310万

2018-08-21 22:55:0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2016131日,由于吴先生未按约定解除502号房屋的抵押登记,刘女士与吴先生签订《合同变更申请单》,载明变更原因为赎楼材料不齐,银行解押需延迟,双方重新约定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应于2016315日前办理完毕。

  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16412日,吴先生向刘女士发出《解除合同通知》。421日,就502号房屋吴先生再次与案外人林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吴先生退还已付款8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8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201617日,在原有银行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502号房屋又设立了新的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正是此后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林某。2016421日吴先生与林某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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