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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你可能就是其中一员

2018-07-26 10:53:57  央视新闻    参与评论()人

“家政服务员”

徐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注意!这四类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你可能就是其中一员

△资料图

法官释法: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徐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根据以上案例,特殊“劳动者”应仔细辨认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如纠纷性质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则无需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再以同样理由诉至法院。 

难道特殊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吗?

当然不是!

虽说不受《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的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利对这些企业进行管理。

如果双方是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报酬,达成过一致意见,那就应该按照这个意见来执行。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的话,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有一方是可以证明当时对方是同意用怎么样的约定,根据这个约定的证据再来主张权利。

对于上述四类人而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闻多看点

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了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与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关键词:劳动法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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