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调查人员查询到殷某国在2013年2月至4月间的通讯记录,汇总了殷某国与苏嘉鸿在此期间的电话、短信清单,在询问苏嘉鸿时出示了该份清单,让苏嘉鸿签字并作为其询问笔录的附件。该份清单是客观、真实的证据。而且苏嘉鸿在接受调查询问中承认,在上述期间,殷某国曾来到上海,与苏嘉鸿见面,并且经常与苏嘉鸿联系一起去娱乐。在获取内幕消息后,苏嘉鸿用多账户内幕交易威华股份,获利6537.6万元。
法院详解五大争议焦点问题
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威华股份的并购出现了重大变化,由之前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的并购重组重大事项改为了“让壳赣州稀土”,证监会认为,无论具体方案是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还是让壳,均构成内幕信息。证监会认为苏嘉鸿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对此证监会作出了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6537.6万元,并处以6537.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苏嘉鸿认为,涉案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注入IT资产及收购铜矿”已经形成决定或方案,证监会认定涉案事项形成内幕信息主要证据不足。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证监会认定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事实清楚问题。在案件调查中,证监会并未找到涉案关键人殷卫国,也未对殷卫国的情况展开调查。苏嘉鸿认为,证监会在认定殷卫国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上面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明。而证监会认为,已穷尽各种手段调查收集证据,而且即使找到了相关人员,其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也很常见,虽然作为涉案人员的殷卫国一直未被找到,但其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有关会议记录证明,殷卫国实际参与了资产注入事项的形成过程并知悉铜矿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北京高院认为,证监会认定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除了相关会议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外,还必须向殷卫国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这就是说,虽然有关会议记录和其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均显示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证监会还应当向作为直接当事人的殷卫国进行调查了解,除非穷尽调查手段仍存在客观上无法调查的情况。北京高院确认证监会在认定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苏嘉鸿对该问题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