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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维持适当门槛 支持两类机构“走出去”

证监会维持适当门槛 支持两类机构“走出去”
2018-05-07 22:16:04 中国网

近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本着依法全面从严原则,细化了相关规则,改进了监管方式,强化了持续监管,完善了跨境监管合作。要求机构坚持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等要求,集中力量做大主业。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了证券、基金走出去的条件;二是规范了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突出主营、规范下设机构限制返程投资,并设置了24个月过渡期;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法人治理,健全覆盖境外机构及业务的合规管理、内控管理体系;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协作、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国家发改委宏观院市场所竞争政策室主任研究员刘翔峰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机构进行风险管理,主要是对我国境外资本市场业务的风险管理,具有非常的重要意义。一是对于境外经营机构来说,可以规范经营,加强内控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防范对外资本市场投资风险,加强对境外资本市场业务的风险管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三是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扩大我国金融机构在全球进行金融资源配置的能力。

上海财经大学量化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曹啸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的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目前已有的跨境业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二是强调跨境机构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鼓励跨境机构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自律监管,以适应境外市场具有差异化的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三是针对境外业务监管的难点,强调信息披露和报送;四是具有负面清单监管的特征,在给出合规底线的基础上,为境外机构适应市场留出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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