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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宣判:支持淘宝索赔1元

2018-07-17 10:50:2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李某答辩称,消费者选择上网购物是因为足不出户就可以购得价格较实体店便宜的商品,通常买家在选购商品时首先会以价格和商家支持的快递是否能够送到家作为参考和依据,买家筛选出意向店铺后才会查看店铺及该商品的评价情况。任何店铺无法保证买家收到商品时能够满意,那么不同买家对同一商品作出评价时就难免会掺杂非客观因素。因此,价格和收货是否方便才是通常买家作出是否购买此商品的重要决策依据,而不是所谓的好评率和评论。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李某的涉案交易行为是否违约。淘宝规则对交易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李某确有违规行为,根据交易订单的快照、日志等信息,李某在24笔订单中支付款项后又收到卖家退回的货款,其对此无合理解释,遂认定其违反了淘宝规则关于会员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的规定,并支持了淘宝的诉求。

近年来,为打击刷单行为,互联网企业在法律手段上打出“组合拳”。如阿里巴巴集团发现并推送线索,推动全国首例组织刷单者入刑;起诉刷单平台“傻推网”获赔20万元等。(王春)

(责任编辑:吕莉莉 CN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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