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证据环环相扣
庭审中,陆道军辩护人认为,车乔公司是家私营企业,40万元的性质不属于公款。为有力指控犯罪,公诉人以PPT的形式,条理清晰地展示了指控陆道军所犯罪名的各项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陆道军的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陆道军贪污的25万元、挪用的15万元,属于车乔公司的资金,而车乔公司是家私营企业,因此,上述40万元的性质不属于公款。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车乔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车乔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也不含任何国有股份。据此,辩护人认为,虽然车乔公司账面上的钱是向国家申请的资金,但这些钱一旦拨给车乔公司,就属于车乔公司所有,不是公款。因此,对陆道军上述涉案的40万元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徐承业随即对陆道军展开讯问。
问:“车乔公司是什么性质?谁授意成立的?成立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个人股东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镇政府授意成立。为了向上争取资金。”
问:“车乔公司向上争取245万元资金,争取的资金由谁支配?用途是什么?”
答:“是镇政府安排我们企业服务站争取的。由企业服务站支配,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在抛出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讯问后,徐承业结合之前出示的一系列证据指出:“车乔公司是镇政府为了向上争取资金而成立。公司成立后,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一直由镇企业服务站实际控制。公司所得资金,也是在镇政府的授意下向上争取而来,并归政府或企业服务站支配,财政部门对这些资金也有监管资格。由此证明,车乔公司虽然形式上属于私营企业,但其本质上却是镇企业服务站的下属单位,因此,公司的资金均应属于公款。”
随后,辩护人又提出,车乔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法定代表人一直是公司刚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且卷宗内没有任何反映陆道军被任命为车乔公司负责人的文件,其主体身份亦不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对此,徐承业立即讯问陆道军。
问:“案发前你是什么职务?你在车乔公司担任什么职务?你是公职人员,怎么成为民营公司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