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占比大 多为熟人作案
新华网北京5月29日电(于子茹)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事例。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有效的关爱、救助,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也指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呈多发态势,其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案占比大,多为熟人作案。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四大特点
“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郑新俭介绍,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2万人,起诉6.03万人。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介绍,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四大基本特点:
一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以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为例,近五年来一直呈现上升态势。”史卫忠说,从各地统计来看,不少地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上升态势,个别地方上升幅度较大,而且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不少案件犯罪次数多、被害人多、时间跨度长。
二是从犯罪类型看,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性侵害和伤害案件占据较大比例。其中校园暴力案件在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比例较高。而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组织卖淫等性侵害案件比例较大,不少地方达60%多。
三是从被害对象看,留守儿童、低龄儿童受侵害的问题突出。史卫忠介绍,从全国整体情况看,侵害留守儿童犯罪的起诉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起诉总人数的7.08%,在一些留守儿童集中的地方比例则更高。
四是从犯罪主体看,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
此外,史卫忠还指出,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是通过网络结识不法分子,进而被侵害。“目前还出现了利用网络而非直接接触猥亵未成年人的新类型案件。”
推动建立惩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
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未成年人检察的职责只是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自2015年开始,把打击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办理这类案件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指出,主要存在发现难、查证难、指控难等问题。
他举例说,性侵案件、监护侵害案件、虐童等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法治意识不强,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应当说此类案件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被发现。即使发现了,由于证据问题,最终被认定的犯罪次数也比实际发生的少。”
为了破解这些难题,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和防范机制。
例如,福建漳州市检察院联合其他部门成立“春蕾安全员”队伍,把安全困境儿童纳入综治网格管理,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浙江杭州等地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线索的要及时报告公安和检察机关。上海市检察机关正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全市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郑新检说。
“检察机关还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进一步加强法治与安全教育。”郑新检说,各地检察机关逐步实现法治进校园常态化制度化,结合案件积极开展防性侵等自护教育。
比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幼儿园虐童问题,福建、河南、甘肃、黑龙江、广西、宁夏等地检察机关还深入幼儿园,对幼儿园从业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增强他们儿童权利和保护意识,对儿童和家长进行了必要的自护防范教育。四川、贵州等地检察机关还组织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旁听校车危险驾驶案等案件的庭审,开展警示教育。
避免“给钱了事”,提供多元化救助
在介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的变化时,史卫忠说,最根本的变化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更加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仅仅是审查事实证据,就案办案,更重要的是还要关注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成长。”史卫忠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以及当下和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及时保护,避免“给钱了事”的简单化做法。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具体需求,检察机关提供了经济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司法援助、支持起诉、技能培训、转学、安置等多种帮助。
在救助范围上,并不限于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还包括刑事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一些侵权、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当事人。史卫忠说,“有的地方还尝试开展了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
此外,针对当前我国人口流动性较大,一些流动的未成年被害人也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况,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进行了异地救助的探索。史卫忠举例,深圳检察机关就曾应湖北检察机关的委托,对一名打工人员的两名子女提供了心理疏导、就学、技能培训等系列救助。
据介绍,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关工委、公益组织和爱心企业等密切合作,对于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4259人;对于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16930人次;对受到心理创伤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8996人次;为身体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1468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