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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毒糖杀人案二次再审:我没作案时间也没买糖

2018-05-19 00:39:51  江苏电视台    参与评论()人

疑点三:警方技术鉴定有无关联性

就江西省公安厅的技术鉴定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

辩方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小林和小红确实已经中毒死亡,并且致死的毒物是毒鼠强,但是,究竟是如何服用毒鼠强的,两份证据证明不了,两份鉴定也没有对死者的胃容物进行检测。更关键的是,这两份鉴定无法与本案被告人李锦莲建立关联。检方认为,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问题,李锦莲家中存有老鼠药,其中含有毒鼠强,导致李锦莲作案的可能性增大。

疑点四:有罪供述是否涉非法取证

此外,控辩双方还对李锦莲的11次有罪供述及自书犯罪情况交代,发表了意见。

辩护律师刘长认为,李锦莲曾遭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和非法取证。在卷宗中可以发现,疲劳审讯明显,如在1998年12月14日,仅这一天就有上午、下午、晚上三份笔录,至于讯问到凌晨3点、凌晨4点到8点等情况。检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锦莲的有罪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和非法取证得到,李锦莲在看守所的档案也未显示其被刑讯逼供。但检察员也提出,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有不当之处:“在对李锦莲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把李锦莲带到派出所和刑警大队二十多天连续审讯取得有罪供述,对李锦莲7岁儿子的询问时间从12月8日到10日,不符合刑诉法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检方因此提出希望法院“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代理“李锦莲案”的第一代和第三代律师。   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代理“李锦莲案”的第一代和第三代律师。新京报记者王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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