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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毒糖杀人案二次再审:我没作案时间也没买糖

2018-05-19 00:39:51  江苏电视台    参与评论()人

疑点一:证人能否证明李锦莲作案

“案发前,在本村大屋场三叉路口,听见李锦莲对其儿子讲‘去解小便后’,朝肖某家方向走去。”案卷中,收录了四份村民袁头仔的证词,大概内容是她听到了李锦莲跟儿子说要去小便,然后看到李锦莲从三叉口走向肖某家方向。

辩护律师刘长、易延友表示,袁头仔所说不真实。首先,袁头仔在作证时说看见李锦莲是在五、六点钟,并且称看见李锦莲之后,隔了2个小时才看到肖某,这就意味着两名受害人吃糖毒发的时间至少在7、8点钟,而在案发时,7、8点钟天已全黑,而本案所有其他证据都显示,受害人是在6点左右、天还没全黑时候毒发的。

其次,当时62岁的袁头仔自己在晒谷的地方,距离受害人吃糖的地方,经实地测量有50多米,根本无法看清李锦莲父子,也无法听见们的对话。袁头仔的话根本不能证明李锦莲去了案发现场“石壁处”,更不能证明李锦莲实施了投毒行为。

检方认为,袁头仔的证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目前证据无法确定案发时间,所有的事发时间都是推断,袁头仔的证言不能直接认定李锦莲作案,但却可以证实李锦莲去往肖某家,导致李锦莲具有很大的作案可能性。

疑点二:李锦莲是否路过案发现场

双方讨论的第二份证据,来自于村中曾经在案发前见到李锦莲的三位村民张小凤、刘以江、李锦纶的证言,根据三人的陈述,在“案发前约20分钟李锦莲经过案发现场”。

辩方认为,综合案情可以发现,只有受害人捡糖的“石壁处”,才有可能是所谓的案发现场,而当天,没有任何人(也包括这一组证据的三个证人)看见李锦莲去过“石壁处”,事实上,李锦莲也根本没有去过所谓的案发现场。检方则表示,三名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也不能得出案发前20分钟李锦莲经过案发现场的结论,目前三个人的证言,均无法确认案发时间、案发位置、李锦莲回村的时间以及李锦莲回村时间与肖某家喊“救命”时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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