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苏某某为逼陈某露面,指示黄某纠集李某某、王某乙、张某甲来到潍坊市小商品城孔某的床品店,在该店实施了泼墨、打人闹事等犯罪活动,造成受害者经济损失人民币7329元。
此后,苏某某通过纠集、吸纳王某甲、张某、唐某某、马某某等人先后参加该组织,通过在潍坊市城区和临朐县等周边县市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架构逐渐形成了稳定势态,其中,以苏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黄某、李某某、王某甲为积极参加者,张某、王某乙、唐某某、马某某、张某甲为一般参加者。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苏某某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苏某某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黄某、李某某、王某甲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张某、唐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张某甲等是一般参加者。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现场。 本文图片 平安宁夏微信公众号 新华社银川2月14日电 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郭金发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13日一审宣判,共有52名被告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