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3月26日电 记者马超 王志堂 今天,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志勇等1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同案28名被告人犯非涉黑刑事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勇(绰号“老虎”)自2002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同学、同事、同乡为纽带,分层管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逐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钢线材厂、南社村、窊流村一带形成了以张志勇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杜生森、张海、张继飞、任忠勇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鄯志刚、阎建军、王俊杰、蒋天国、李亚强、张作琴、王利军、刘政委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张志勇实际控制经营的山西永鑫跃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珍锦隆装饰城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和串通投标、逃脱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对当地部分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对张志勇等13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数罪并罚,依法从严作出判决。其中,张志勇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申红卫等28名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
此前,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排除了非法证据,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围绕指控的起诉事实展开法庭调查,主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各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