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45只鹦鹉,一审辩护人认为,其并非用于出售,但在法院的判决中,并未采纳这一意见,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宝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王鹏提起上诉。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徐昕的二审辩护词写道,以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确有必要,但关键在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认定。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刑法》第341条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吗?王鹏涉嫌出售的品种,即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繁殖力极强,能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吗?《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与《刑法》相抵触,这是一审判决违反常识的关键。野生就是野生,家养就是家养,两者区别,直接明确。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则存在明显漏洞,机械司法并不可取。保护野生动物不等于必须一并保护与野生动物同种的家养动物,司法如何做到不违反常识和人性?立法如何完善?如何更贴近人性和常识?个案推动法治,此案或是转机。也因此,深圳鹦鹉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王鹏的罪与非罪,更在于促进动物保护相关立法的完善。
徐昕说,倘若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之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极为特殊,诸如大熊猫、华南虎、朱鹮等,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存续高度依赖人工驯养繁殖,数量极少,人工驯养繁殖的这类野生动物对环境、生态的重要性毫不亚于野外的野生动物,确有通过刑法保护之必要。
人民网深圳频道报道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表示,经综合考量,王鹏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任盼盼告诉重案组37号,她不服判决,大专毕业后一直做文员的她,买了一本《刑法学》自学法律。
会见时,王鹏告诉任盼盼,出狱那天他“自己打车回家就行”,任盼盼没同意。王鹏表达了对缺席家庭生活的愧疚。
任盼盼打算,王鹏出狱后,让父子两人好好亲热几天,尽快培养感情。
16日上午,一家人前往宝安区看守所,接王鹏出狱。
任盼盼已经想好,王鹏出狱后,先带他回老家把身份证重新办好,再根据王鹏的意愿,决定是不是继续申诉。
如今,任盼盼已经把惠州的房子挂到网上准备卖掉,她打算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时候,把胆结石手术做了,然后一家人一起离开深圳,换一个地方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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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鹦鹉案”时间轴
2016年5月17日,深圳宝安警方将王鹏带走调查。
2016年5月18日14时,宝安警方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将王鹏刑事拘留。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
2017年11月6日,案件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王鹏的辩护律师徐昕作无罪辩护。
2018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最高法2000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原认定范围中的“驯养繁殖上述物种”内容。
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
2018年5月16日,王鹏出狱。
今日(3月30日)下午,深圳“鹦鹉案”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涉案者王鹏的妻子任盼盼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将和婆婆一道,带着孩子前去法院,并带上全套新衣服,给王鹏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