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词欠薪、滥用概念、随意辞人试用期里还有啥“坑”?
“试工”等于“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试用期的“坑”还不少,职场新人还要擦亮眼睛。
——巧创新词,“试工”等于“试用”?“一些案例中,用人单位巧创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规避法律规定。”梁良介绍,一些用人单位以“试工”名义拖欠员工薪资。“法律上并没有‘试工’这一概念。审理时,我们一般认定‘试工’即为一般意义上的试用。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滥用概念,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王辉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对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均约定试用期。实际上,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与试用期满后双方建立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较宽,工资较低,滥用试用期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一言堂”,“不符合录用条件”都能解约?王辉表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应有充分依据,并向劳动者释明。如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不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法律交叉复杂易误读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仍需完善
“试用期虽短,但法律问题却不少。”梁良认为,当前,因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劳资关系不平衡等因素,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原标题:柏林试用新安全道路标识5月7日,在德国柏林克罗伊茨贝格区的贝格曼大街,两名行人经过绿色斑点标识区。德国柏林克罗伊茨贝格区的贝格曼大街近日开始试用新的绿色斑点安全道路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