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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递增 专家:需将民营企业纳入反腐体系

2018-04-28 13:42:2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二○一四年至二○一七年民营企业家单位行贿犯罪逐年递增专家认为亟需将民营企业纳入国家反腐败体系

个别民营企业家仍在通过行贿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个人行贿向单位行贿转变,以规避行贿风险。

政商关系不良,是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多发频发的重要诱因。应通过法律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边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为领导干部和企业家交往提供法律依据与法治保障。

民营企业家孙伟胜实际控制的上海胜芊实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计95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20万元。

在过去4年间,此类单位行贿犯罪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状态。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营企业家腐败案件数据显示,2014年民营企业家单位行贿犯罪为14次,2015年增加到46次,2016年为87次,2017年则猛增到184次。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在逐渐加强;另一方面,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一些民营企业家为规避行贿风险转向单位行贿,“亟需在制度安排上把私营部门纳入国家整体反腐败规划中”。

查处行贿力度加大

上海胜芊实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只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其中一起民营企业家腐败案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法律文书,胜芊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毛某,是孙伟胜的母亲,总经理孙伟胜是公司实际上的控制人。

2013年至2014年,胜芊实业公司承接了神龙汽车有限公司4S店装饰材料供应业务。

孙伟胜为寻求和感谢时任神龙汽车公司网络部网点建设项目经理胡某(另案处理)、神龙汽车公司营销总部网络部部长王某(已判刑)在业务上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胡某现金共计90万元,送给王某现金5万元。

胡某等人受贿一事案发后,2016年4月21日,孙伟胜向检察机关投案。同日,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孙伟胜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逮捕。因神龙汽车公司地处湖北省武汉市,孙伟胜一案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7年1月,胜芊实业公司、被告人孙伟胜犯单位行贿罪,被公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被告人孙伟胜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孙伟胜同时有自首行为。

2017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胜芊实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孙伟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这只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其中一起民营企业家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近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相关课题组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上发布研究报告称,2014年至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总计公布了1569名民营企业家涉腐败犯罪,腐败犯罪次数为1666次。

课题组成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行贿、单位行贿等犯罪行为,此外,民营企业家涉及一个罪名,则统计为一次犯罪。

报告显示,在过去4年民营企业家1666次腐败犯罪中,高频罪名的前5位顺序每年有所不同,但始终包括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

其中,4年间民营企业家单位行贿犯罪总计有331次,民营企业家个人实施的行贿犯罪总计有179次。

对此,彭新林认为,近年来,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落马的同时,也带出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也就是民营企业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良的“政商关系”。

在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看来,这一数据充分说明当前少数民营企业的行贿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个别企业家仍在通过行贿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当然这一趋势也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行贿行为力度的不断加大。

“但我们也要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家行贿的现象仍然是少数,整体的营商环境和政商关系总体上是好的。”宋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行贿犯罪逐年递增

四川蜀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被判犯单位行贿罪则是在2016年。

周玉宁是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家住四川省成都市。

2012年,时任四川省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主任刘某告知周玉宁,下辖的都江堰市天马镇有个土地整理项目。周玉宁表示愿意做,但是说自己的公司没有相关施工资质。

刘某介绍陈某给周玉宁,以联系公司借资质,同时给时任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某等人打电话介绍并要求关照周玉宁。

2013年1月,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启动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王某提前将项目的预算和投标资质告诉周玉宁,并让招标代理公司帮助周玉宁中标。

周玉宁通过陈某联系借到泰龙公司的资质投标该项目,并通过泰龙公司联系其他4家公司参加招投标,以保证自己中标。

周玉宁在泰龙公司中标后,给刘某现金200万元作为酬谢。周玉宁与刘某早就认识,此前曾因为感谢刘某在一起土地流转中给予的帮助,分两次送给刘某现金400万元。

2015年7月,周玉宁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蜀汉公司和华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刘某行贿600万元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周玉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随后的判决结果是,蜀汉公司和华地公司分别犯单位行贿罪,各判处罚金50万元,周玉宁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记者在前述报告中看到,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公布的民营企业家单位行贿犯罪有87起,2017年则是184起。

在数据统计的开始年度2014年,民营企业家单位行贿犯罪有14起,到了2015年上升到46起。

课题组成员在报告中说,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7年,民营企业家单位行贿犯罪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同时,在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频次的排名中,由2014年的第五位逐年上升,2016年升至第二位,2017年升至第一位。

与此相关的数据是,过去4年间,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总体保持稳中有升态势,2014年行贿犯罪次数为18次,2015年上升到59次,在2016年小幅下降到39次后,于2017年增加到63次。

对此,彭新林告诉记者,单位行贿罪逐渐成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最高频罪名,结合行贿罪保持稳定态势,与3个因素有关。

彭新林说,一是民营企业因生存环境压力,不惜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二是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个人行贿向单位行贿转变,以规避行贿风险;三是行贿与受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政策导向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作用。

在彭新林看来,在更深层次上,这也反映出政商关系与营商环境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隐患。

制度规范政商关系

实际上,中央已经高度关注这一问题。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发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说,这是中央首次专门发文明确企业家精神的价值和企业家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理论和实践,无疑是对中央重大政策要求的努力贯彻和积极回应。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在彭新林看来,新型政商关系,就新在“亲”“清”这二字上。“亲”就是亲近,强调双方真诚交流;“清”就是清白,要求彼此光明磊落。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就是要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

“政商关系不良,是企业家腐败犯罪多发频发的重要诱因。”彭新林说,“在政商关系不良的背后,则是保障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与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供给不足。”

他的建议是,政府与企业不仅要从认识上理清政商关系,更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特别是通过法律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边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为领导干部和企业家交往提供法律依据与法治保障。

宋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可以从三个方面应对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一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对企业合规行为的管理,出台反商业贿赂标准;二是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持对行贿行为的零容忍;三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抵制企业行贿行为,保证实现亲清政商关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课题组补充说,传统的反腐败,主要着眼于公共部门,对私营部门的反腐败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态势的揭示,有助于判断私营部门腐败形势,从而在制度安排和资源投入上将私营部门纳入国家统一反腐败规划中,实行全面反腐。

(责任编辑:吕莉莉 CN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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