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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上班早退路上出车祸死亡算工伤?法院这样判

2018-04-27 09:23:20  中国普法网    参与评论()人

2015年7月28日,胡老四事发当天是在公司上中班,其正常上班时间是到23时,而其在当晚22时25分左右被发现在公司附近的马路上骑自行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在无证据证明其有经过单位同意或有与同事办理正常交接班的情况下而提前下班,因此,胡老四属于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并不符合下班途中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据此,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马春花等三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

家属上诉:胡老四案发当时下班的意图和目的非常明显,是以下班为目的,应认定为工伤

家属认为,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胡老四案发当时下班的意图和目的非常明显,是以下班为目的,其情形是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因此,综合上述事实,胡老四的死亡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社保局:擅自离岗后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社保局答辩称:胡老四于2015年7月28日22点25分发生事故属于擅自离岗后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根据胡老四的考勤结合《询问笔录》可知,胡老四是公司保安人员,保安班次分为三班,早班为7时至15时,中班为15时至23时,晚班为23时至次日7时,2015年7月28日胡老四上中班,起始时间为15时至23时,当日胡老四应当在23时下班。但其在22点45分许在公司附近马路上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距离正常下班的时间大约40分钟之久,其离开工作岗位时无人知晓,没有征得单位同意,也未与同事做好顶班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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