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强攻”式传唤,3名警方人员被打伤
陆远明拒绝开门接受警方传唤,副局长张某下了“强攻”的命令,他还调来了消防车。
“强攻”开始了,分为两路。楼下的一路民警撬着卷帘门,三楼顶的陆远明及家人朝下扔着砖头,砖头砸得防暴盾牌啪啪作响。民警举起高压水枪朝楼上喷去进行压制。
另一路民警钱某、付某等人跳上消防车的消防梯,缓缓伸向三楼顶。
很快,两路民警在楼顶会和,陆远明和陆安强被带走。
不过,民警也付出了代价。其中,刘某自称进入卷帘门后,被陆远明家人打伤;钱某和付某刚上到三楼顶时,遭到陆安强当头一棒。
刘某、钱某、付某受伤后来到桐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三人所受之伤均为轻微伤,三人住院花了2159.70元、1251元和762.10元。
一审二审,父子俩犯妨害公务罪获刑
等待陆远明父子的是刑拘、逮捕、受审。检方公诉时,还附带民事诉讼:三位民警要求赔偿医疗费。
1999年2月12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陆远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采取用砖头掷击执行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并指使陆安强实施暴力阻碍行为,陆安强采取用木棒打击民警的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并致伤钱某、付某。
法院判决,陆远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陆安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陆远明支付给钱某医疗费1251元,付某医疗费672.10元。
父子俩不服遂上诉,1999年4月29日,遵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最高院指定云南高院再审,父子俩改判无罪
陆远明父子继续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刑监字第99号再审决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强制传唤陆远明并打伤执法干警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