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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摔成骨折 女子索赔24万

2018-04-24 10:18:10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例如,在吉林省图们市的一起案件中,腿部有残疾的王先生独自到某洗浴中心洗浴时不慎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法官审理认为,该洗浴中心已采用防滑地砖铺设地面,且张贴了“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志,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王先生自身腿部残疾,在洗澡时又未使用拐杖,增加了受伤的危险性,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过洗浴中心未根据王先生的实际情况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同时,若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则最高需要承担80%的责任。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起案件中,邢某在洗浴中心浴室至休息室门槛处摔伤,经诊断为右腿股骨颈骨折。法院审理认为,洗浴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了齐全的防滑、防倒设施及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告不慎摔倒,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

此外,在部分情况下,洗浴中心和消费者需承担同等责任。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宋某在某会所洗浴时摔倒受伤,被医院诊断为骨折。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系在会所消费过程中摔倒,而该会所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完善的保护义务,故应对宋某因摔伤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宋某作为成年人且明知自己右腿有陈旧性骨折并固定的情形下,其在洗浴场所消费更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其本人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会所与宋某各负一半责任。

观点

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经营者需要担责

法官表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消费者自身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洗澡骨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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