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赵薇禁入证券市场 证监会通知全文

2018-04-17 09:55:1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六)关于聘请恒泰长财作为财务顾问,并经上交所审阅。我会认为,龙薇传媒与万家文化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中介机构的核查、自律组织的审查并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责任。

(七)在案事实、证据足以认定本案情节严重。综合本案的违法事实、证据,涉案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万家文化股价的大幅波动。在本决定书第三部分已对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的严重影响予以详细阐述。当事人所提“股价影响是多方面的、与涉案回函无关”没有客观事实和证据支撑,依法不能成立。

(八)关于法律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所披露的信息不仅止于法定信息,主动或被动披露的信息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龙薇传媒作为收购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属于《证券法》“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畴,依法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九)关于黄有龙、赵薇的法律责任。我会认为,第一,在案事实和证据足以表明,黄有龙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知悉并决策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了解两份回复公告所涉内容。

第二,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赵政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两次材料我们在公告之前都发给过黄有龙看过,他同意的,赵薇也知道的”。因此,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