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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禁入证券市场 证监会通知全文

2018-04-17 09:55:1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综上,上述人员对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担责。

(十)关于万家文化的法律责任。第一,《告知书》所阐明的违法事实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第二部分已明确列示了本案两方责任主体的违法事实,即收购方龙薇传媒和上市公司万家文化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

第二,万家文化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作出两份回复公告,两份公告第一部分即明确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同时,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分别记载,“本公司立即按照贵部要求对问询函中所涉及问题逐一进行核实。根据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公司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公司、万家集团、龙薇传媒以及各中介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做出了以下回复…”。上述可见,上市公司在回复公告中明确载明其对所涉问题“逐一进行核实”,并“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因此,对于公告中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万家文化应当担责。

第三,《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是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披露的信息应承担法定的严格保证责任。资本市场是信息主导的市场,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保证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落实。上市公司有条件、也有义务对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不管信息产生的源头是否为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必须通过上市公司去发布。因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不仅仅止于形式审查、“原汁原味”的披露,必须对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若如万家文化代理人所言,上市公司只是一个信息披露通道,不审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所发布信息不负任何责任,则《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将形同虚设,投资者也无法信任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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