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第二项违法事实。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龙薇传媒方面知悉中信银行不超过30亿元的融资金额。赵政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关于总金额我们就是希望越多越好,因为他们成本低,但是最后能借多少还是要看股价的。12月29日见面之前,中信银行通过王某中发给我过一个方案,表示保底22亿元能够借,如果股价涨起来,到27元的时候,最高能批到30亿元。”龙薇传媒方面与银行联系融资事宜的王某飞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中信银行来的时候带了一份方案过来的。…我们说15亿元是我们的底线,能多贷点最好,银行说贷多少要看股价,…但15亿元肯定能批下来的,他们会按30亿元的融资方案往上报。”孔德永的询问笔录中提到,“王某中跟我说,中信银行想做这笔业务,安排的额度是30亿。当天我就发微信给赵政说了这个情况…”。黄有龙询问笔录中也表示,“中信银行借30亿元这个金额我是后来知道的”。此外,中信银行杨某薇关于中信银行融资金额的说明与上述情况一致。综上,龙薇传媒申辩其不知道银行融资金额不超过30亿元的方案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龙薇传媒有关人员与拟融资银行接洽并深入讨论融资方案,却称不知晓银行的拟融资金额,明显有悖常理。
第二,赵政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龙薇传媒会优先使用银行的资金,“银必信的资金是授信,根据我们的需求来使用,不一定要用或者全部用。我们肯定用成本低的资金。”同时,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也表示,“赵政他们希望30亿元全部由银行提供,这样成本能下来…如果银行同意提供30亿元,赵政他们会把银必信15亿元还掉”。并且,龙薇传媒与银必信签署的协议是借款额度授权协议,是一种授信性质的框架协议,如《借款协议》1.1借款额度中约定“甲方对乙方出借资金总额度为不高于人民币拾五亿元”,即龙薇传媒向银必信的借款并非已经实际借入,而是一种借款额度协议,龙薇传媒也可以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综上,龙薇传媒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变数,存在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