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相关披露文件系经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起草并审核,并经上交所审阅、指导完成,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要求。
第七,关于市场影响,龙薇传媒认为,万家文化在收购期间的股价受到收购事项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项的多重影响,系证券市场的正常反应。涉案两份回复公告未对万家文化股价造成严重影响,未影响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判断。
第八,关于法律适用,龙薇传媒认为,《告知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龙薇传媒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因其涉及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系应由交易所日常监管的行为,故不构成违法。二是龙薇传媒作为收购人,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收购人并不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畴。
2。黄有龙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赵薇除提出与龙薇传媒一致的申辩意见外还提出:
第一,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第三,《告知书》指责“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第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