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开信息显示,“鸿茅药酒”因“宣传广告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先后被多地主管部门处罚。
早在2008年,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对鸿茅药酒,作出在“温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的处罚。2015年1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对包括鸿茅药酒在内5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今年2月8日,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通报称,要求全省范围内,停止播出包括“鸿茅药酒”在内的部分药品广告。
人民日报社旗下《健康时报》曾报道称,“在过去的十年间,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 律师说法
律师:司法机关处理此案当“慎之又慎”
谭秦东的代理律师胡定锋认为,谭秦东的文章,部分内容引自公开报道,部分则是国家机关处罚截图,尽管标题采用相对情绪化的“毒药”字眼,但整体性质依然为科普文章,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而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看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同于名誉侵权,在刑法上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可能够罪。
邓学平表示,认定谭秦东涉罪,需要证明谭秦东“捏造虚伪事实”,以及网文与鸿茅国药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这些均需进一步调查认定。邓学平说,谭秦东的文章总点击量不过数千次,“传播范围极其有限”,除非能证明网文是经销商退货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则很难将这部分损失归因于谭秦东。
邓学平说,作为甲类非处方药,鸿茅药酒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质量功效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公众都有质疑和批评权,“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时理当慎之又慎”。